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4、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
5、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4、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5、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6、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3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
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4、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5、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1、 亲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2、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4、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温馨提示:
1、纳税申报表可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2、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者的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长沙市天心区地税局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轻院路118号
电话:0731-851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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