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户籍在我区,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
3、男女双方合法结婚
4、生育第一个子女
5、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1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鉴定证明。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所需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3、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5、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到居委会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开具准生证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办。
有效期: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最长三年。